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經立法院於112年12月8日三讀通過,總統於12月27日公布修正條文。
考量政府資訊公開趨勢並兼顧國家機密保護,本次刪除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「永久保密」之規定,延長保密期限須報請原核定機關或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,以強化監督機制。
本次修法其他重點如下:
一、修正本法所稱機關之定義,明定行政法人及受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法人適用本法。
二、修正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保密期限,刪除永久保密之規定,增訂延長保密期限之檢討機制及重新核定保密期限之過渡條款規定。
三、增訂涉及國家機密人員之返臺通報義務及違反處罰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