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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採委託化製處理死廢畜禽之畜牧場,應逐批填發「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」,以免遭駕駛拒絕載運。

    • 發布單位:水林鄉公所
    • 單位:水林鄉公所

    主旨:

    雲林縣政府為確實掌控死廢畜禽清除處理流向及防止疫病傳染,採委託化製處理死廢畜禽之畜牧場,應逐批填發「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」(化製三聯單),以免遭駕駛拒絕載運。

    說明:

    一、依據雲林縣政府112年5月16日府農畜二字第1120531410號函辦理。

    二、「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」第12條規定,畜牧場死廢畜禽委託化製場再利用,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3年以上留供查核,違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,合先敘明。

    三、「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」第9條規定,畜牧場應填寫化製三聯單,隨原料交給化製原料運輸車駕駛核對簽收;倘畜牧場未填發化製三聯單、或送交死廢畜禽種類、數量與化製三聯單不符,駕駛依同辦法第16條規定予以拒載,將影響畜牧場自身權利。

    四、請畜牧場務必逐次填寫化製三聯單並留存死廢畜禽處理紀錄資料(應含處理日期、死亡畜禽種類數量及處理方式),倘經雲林縣政府查獲未留存紀錄者,將依相關法規辦理。